(一)贯彻党和国家的文物、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并监督实施。
(二)负责市博物馆的藏品征集、文物收藏、陈列展览、讲解接待、开放管理。
(三)负责可移动文物文物研究及文创产品的开发和全市文物的调查、勘探、考古发掘等业务工作。
(四)通过展览宣传、弘扬民族文化,为公众提供知识、教育。
(五)组织指导文物保护、考古发掘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。
(六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